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巴中市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巴中市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
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巴府辦發(fā)〔2009〕48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巴中市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巴中市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
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保證合法、公正、公開、便民、及時地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行政復議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實行主辦人員負責制度和集體討論評議制度。
第二章 行政復議申請的接收
第四條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補正期限。
(一)申請書載明事項應當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
(二)申請書應一式二份,當事人是2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名當事人,增加一份申請書;
(三)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的有關證件、文書;
(四)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
(五)行政復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交有效的證據(jù)證明;
(六)申請人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七)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八)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九)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十)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數(shù)應為1至2人,受委托人不能再委托;
(十一)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尚未受理;
(十二)其他必要的證據(jù)材料。
第五條 申請人以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書面申請的要求當場為申請人制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確認,同時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告知補正。
第六條 申請復議事項屬于《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
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承辦意見,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當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人要求書面告知的,填寫《行政復議告知書》,經(jīng)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后予以告知。屬于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填寫《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經(jīng)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后,轉送有權受理的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二)對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復議申請,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經(jīng)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后,送達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且屬于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填寫《行政復議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立案后,填寫《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四)上級機關責令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按照本條第(三)項程序辦理。
第八條 行政復議機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經(jīng)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后,送達被申請人。
第九條 行政復議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行政復議申請的,上級行政復議機構提請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向有關機關發(fā)出《責令受理通知書》。依法決定直接受理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程序辦理。
第四章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條 經(jīng)批準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確定2名復議工作人員承辦,一人主辦,一人協(xié)辦。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參加行政復議時,按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規(guī)定進行審查,或承辦人在審查時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不合法的,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根據(jù)案件情況,承辦人員認為需要調查時,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同意后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復議工作人員應在2人或2人以上。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承辦人員認為必要時,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案件審理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或者專業(yè)性較強的問題,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座談咨詢。
第十四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時,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職權;
(二)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依據(jù)是否正確、有效;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內容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五條 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案件,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是否履行了該項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拒絕履行的依據(jù)是否合法;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是否有正當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權行為;
(二)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三)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四)賠償請求是否合法有據(jù);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無法繼續(xù)審理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不符合本級復議機關受理條件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二)其他復議機關已經(jīng)受理,應當及時溝通,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受理。指定由其他機關受理的,按終止處理。
(三)不屬于本級復議機關受理的,制作《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轉送有權機關復議,并告知當事人。
(四)申請人已經(jīng)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的,按終止處理。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定并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制作《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后申請人不愿撤回復議申請的,應繼續(xù)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案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和解書》,和解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定并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后,該行政復議案件終止。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事項有《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行政復議中止,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向當事人送達《恢復審理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行政復議終止,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按下列流程進行:
(一)承辦人員應于法定復議期滿前30日內,在全面審理案件的基礎上寫出審理報告,提出初審意見,提交行政復議機構集體討論評議。
(二)行政復議機構集體討論評議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主持,集體討論評議通過的案件,承辦人員填寫《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文稿,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定后報行政復議機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審批。未通過評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向行政復議機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匯報并提交行政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應在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因情況復雜不能在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定并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應當制作《延期審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集體討論評議通過的案件或行政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向行政復議機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匯報,并經(jīng)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審簽《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后,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 送達、歸檔
第二十七條 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為主,也可采用《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方式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受送達日期。送達后《送達回證》入卷。
第二十九條 復議案件辦結后30日內,承辦人應將案卷材料整理建檔,移交行政復議機構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規(guī)范性文件轉送函》、《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恢復審理通知書》、《延期審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行政復議意見書》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其他行政復議文書加蓋行政復議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